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规范税务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2002]3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42号文以及深注税函【2000】1号文和深注税【2006】18号文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涉税事项的代理业务:
一、税收筹划;
二、涉税培训;
三、纳税评估:
四、转让定价;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税务行政复议;
八、上市公司涉税指导;
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十、一般纳税人认定;
十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十二、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十三、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十四、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十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
十六、税务尽职调查和财务审阅;
十七、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
十八、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十九、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二十、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二十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审核事项的鉴证;
二十三、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事项的鉴证;
二十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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